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智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立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星立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星立方公司、工大智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编号:2016110032002635),该合同约定工大智源公司委托星立方公司完成房山区教师研修平台二期的开发工作,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工大智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700000元,星立方公司如约履行了各项研究开发工作,且开发完成的项目已经交付最终用户房山区教委,该项目已经上线运行并验收合格。该项目于2016年12月8日由工大智源公司与用户房山区教委进行了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且工大智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了用户房山区教委的项目款。据此,工大智源公司应当向星立方公司支付剩余款项700000元。但经星立方公司多次催要,工大智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托辞,合同尾款至今未予支付。故星立方公司请求判令:1.工大智源公司向星立方公司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人民币七十万元整;2.工大智源公司向星立方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1429.2元;3.工大智源公司向星立方公司赔偿自2017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工大智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向工大智源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工大智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2016年3月10日,工大智源公司与星立方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研究开发成果交付时间及地点:最终成果物应于系统开发完成后15日内交付甲方,交付地点为北京,可知合同履行地为甲方即工大智源公司所在地;同时双方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了,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为工大智源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31号楼1-6层101,属于大兴区辖区。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星立方公司起诉时的案由为技术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纠纷,而是技术合同纠纷。综上,应当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基于《技术开发合同》所产生的合同纠纷,涉及内容为房山教师研修平台二期开发项目,项目软件开发为合同主要标的。因此,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同时,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工大智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工大智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星立方公司与工大智源公司之间所签《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星立方公司与工大智源公司之间所签《技术开发合同》涉及内容为房山教师研修平台二期开发项目,该项目以软件开发为合同主要标的,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而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区域,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工大智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亮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谷 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