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33415号
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0街坊(冶金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孙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31楼1-6层101。
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大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温同奇
审判员  王 蒙
审判员  赵庆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