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南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泸州市南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02执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2月1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373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