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3民初270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第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任正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庹华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