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腾汇景3号楼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任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麻油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66212W。
法定代表人:张孝生,系该公司经理。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作出的(2018)渝024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88312.3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65元、执行费12358.77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元,余款的支付方式在2020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同意解除对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包括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失信、限制高消费等;二、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3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2358.77元,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日前支付彭水法院;三、若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243执18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2018)渝024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