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恢10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任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麻油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66212W。
法定代表人:张孝生,系该公司经理。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8)渝024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市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243执1875号案件终结执行。
(2018)渝024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