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2973号
原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碧云˙龙庭汇景**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任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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