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侃材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终1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第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任正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谢侃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侃材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