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执18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3号楼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5920933R。
法定代表人:任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43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冉伟在重庆康发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鞍子镇大林村道路通畅工程项目中应领取的材料款来抵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44714.80元、受理费1597元、执行费2094.67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失信、限高、冻结措施;四、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243执18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龙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