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执393号
**、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7)第161号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文书确认: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保质金人民币163248.78元及利息(以163248.7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990元。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经**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950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全额执行款人民币1945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上缴国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结案。
至此,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7)第16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实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