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光好、东莞市强众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2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办公A区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G0UK50。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办公A区207-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8F。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惠,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强众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2。
法定代表人:黄苏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好,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工业区******立信大厦1704、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5N。
负责人:沈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敏,广东鼎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广东鼎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强众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上诉人珠海塔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翠平
审判员  孙永红
审判员  徐烽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