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630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塘路**。
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承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运通路**紫荆花园****办公****/div>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宇,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州市冷水滩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已预交),由原告永州市冷水滩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