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云通路28号紫荆花园1栋2层办公区207-209室。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惠,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杭乃伟,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源公司)、***、杭乃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原告**875元。
审 判 长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肖晓丽
人民陪审员 宋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杨成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云通路28号紫荆花园1栋2层办公区207-209室。
法定代表人:梁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涛,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惠,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杭乃伟,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源公司)、***、杭乃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原告**875元。
审 判 长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肖晓丽
人民陪审员 宋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杨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