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高峰村余家组,现住中山市,
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运通路28号紫荆花园1栋2层办公A区207-209室。
原告**与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