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高峰村余家组,现住中山市,
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运通路28号紫荆花园1栋2层办公A区207-209室。
原告**与被告广东伟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文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陈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