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嘉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口嘉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16984498C。
负责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禄,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鑫卉,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嘉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厢黄旗村山海大厦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90918638A。
法定代表人:谷世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玉,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娟,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诉被上诉人营口嘉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晟公司)、张洪玉、李素娟、张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华融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2017)辽0804民特12号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前诉(2017)辽0804民特12号案中,原债权人浦发银行营口分行为申请人,以嘉晟公司、张廷为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申请,1、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廷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东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鲅鱼圈国用(2009)0190号,面积为6,472.56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为营口他项(2013)5080号)、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鲅字第××号,面积为16,513.90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为鲅房他证字第××号)准予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浦发银行营口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48,90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合同约定从借款之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案件受理费由张廷承担。本次诉中,华融公司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嘉晟公司偿还借款共计68,110,301.41元,具体包括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18,110,301.4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嘉晟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0.00元;三、判令张洪玉、李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张廷对上述债务的违约金部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嘉晟公司、张洪玉、李素娟、张廷承担。因此,对华融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2017)辽0804民特12号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评判,要审查本案是否能够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前两诉与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前诉(2017)辽0804民特12号案中原债权人浦发银行营口分行为申请人,以嘉晟公司、张廷为被申请人。后诉本案中,华融公司为原告,以嘉晟公司、张洪玉、李素娟、张廷为被告。因此,前两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不同。
其次,关于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问题。前诉的诉讼请求依据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基于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本次诉讼中,华融公司的请求依据《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基于借款担保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请求嘉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违约金,张洪玉、李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廷对违约金部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诉讼标的均不同。
第三,关于前诉与后诉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问题。前诉的诉讼请求为对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后诉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嘉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违约金,张洪玉、李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廷对违约金部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此,故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不同。
综上,华融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诉(2017)辽0804民特12号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本诉与前诉属于重复诉讼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华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8民初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35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本营
审判员  蒋 策
审判员  薛 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孟识睿
书记员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