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嘉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365号 被执行人: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厢***山海大厦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辽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和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营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