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特100号
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南坡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台湾地区居民),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装饰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在**装饰公司招聘入职后,以梁邦球为组织者,伙同公司员工孙中元以相互了解是熟人且学历阅历极高,骗取公司认可给予高额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又用虚假客户欺骗公司冲业绩。**装饰公司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很快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这些人就不再来公司上班,且先提起了劳动仲裁。**装饰公司因其欺骗行为导致损失惨重、负债累累,无法正常经营,请求法院协助调查。**装饰公司主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装饰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4号裁决书,裁决:一、**装饰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工资五千八百八十五元一角两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经法庭询问,**装饰公司就其申请理由,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据,证明***只是在**装饰公司兼职;证据二,**装饰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说明,证明孙中元、***、梁邦球三个人诈骗其公司财产。***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经审查,上述证据与**装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装饰公司主张***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对**装饰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