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9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南坡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芳,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1525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103448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0.5万元案款,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实际经营,亦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于2021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于是否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行考虑。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3.603448万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