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7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南坡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