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南坡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芳,总经理。
***与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以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1034.56元,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明,***与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工资一万一千零三十四元五角六分”。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申请执行人***以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华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