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南坡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芳,总经理。
***申请执行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依据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2号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2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申请执行人***以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12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北京利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代长申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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