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执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滑石道南坡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芳,总经理。
**申请执行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6号裁决书人民法院起诉,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16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代长申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