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3财保3号
申请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学院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标。
委托代理人:黄道翔,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帕菲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二环西路8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奇。
申请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帕菲克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12月25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帕菲克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为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