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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6230号 原告: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