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5民初600号
原告路彦敏,女,1975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
被告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市政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彦敏诉被告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路彦敏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路彦敏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彦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彦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