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得贵与***、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聊东执字第1518-3号
申请执行人;王得贵,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斜店乡政府驻地。
(2014)聊东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冠县益佳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经查询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只查询到银行存款3020元,现已经扣划到法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6万元,实际履行3020元,尚欠债权56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
审判员耿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