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执28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二期B-18号。
法定代表人:孟德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扣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超一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华仕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超一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超一公司应向宏达公司支付63310元。因被执行人超一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超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超一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超一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超一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超一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锡北镇双桥村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案已向上述不动产首封法院发出询问处置函并要求参与分配,目前尚无款项受偿。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超一公司名下有苏BB6333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8日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超一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超一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双桥村实地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超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超一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63310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50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宏达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超一公司有可供执行处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超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宏达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陆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