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民初6427号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然,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不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部分保修金)共计160149.4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6014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16日利息为3392.9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63542.41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署了《奥园国际中心酒店旋转门整改工程合同文件》一份,约定由原告作为分包人承包奥园国际中心酒店旋转门整改分包工程的分包方,合同总金额451125.46元。合同第2页第7条付款方法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剩余的3%为保修金”;合同第20页附件中的10.3.1条“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六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之间之较早时间”。另,《工程保修协议》第4页第6条约定“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工程以及保修的义务。合同工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完工,并已验收合格;保修期:贰年,起止时间:2021年3月25日至2023年3年25日,截止2022年3月25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第一年的保修责任。2022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合同工程结算金额为451125.46元。现原告已经履行交付工程以及第一年保修的义务,被告应当在2022年4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98.5%的工程款以及质保金共计444358.57元。但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实际仅支付了工程款284209.14元,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被告应当在2022年4月22日之前支付剩余98.5%工程款(含部分保修金)共计160149.44元,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已严重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结清款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万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及请款材料等,我司有权不予支付案涉合同款项,且由原告自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我司支付利息无合同依据,因原告逾期提供请款材料及发票,故应由其自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我司要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应自我司收到本案传票之日起计算利息。三、原告请求我司承担因追索涉案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即诉讼费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万贝公司(发包人)与不二公司(分包人)订立《奥园国际中心酒店旋转门整改工程合同文件》,约定万贝公司将奥园国际中心酒店旋转门整改分包工程交由不二公司承揽施工,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含增值税37248.89元)为451125.46元;工期4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款支付方法:本工程无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分包人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的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分包人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普通发票),余下3%为保修金。分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申请,并提供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约定增值税率);等等。合同另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后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节点,两者以先满足条件的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保修期按二年计算。分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分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等等。 2020年3月,不二公司进场施工,至2020年9月25日工程竣工。随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不二公司将工程交付万贝公司使用。万贝公司向不二公司支付了284209.14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一直未付。 2020年9月30日,万贝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不二公司发送了一份《结算协议书》,该文书列合同总价451125.46元为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其中包含保修金13533.76元,保修期贰年,从2021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 2023年2月10日,不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外,根据不二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万贝公司名下财产,不二公司为此缴纳了保全费1338元。 本院认为,不二公司与万贝公司订立的《奥园国际中心酒店旋转门整改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关《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二公司早已将其所完成工程交付给万贝公司,且工程已过了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万贝公司应向不二公司付清尚欠的工程款。本案中,不二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总价98.5%的工程款,即160149.44元(451125.46元×98.5%-284209.1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至目前为止,万贝公司仍未向不二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应当向不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双方约定保修金不计算利息,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下列方法计付:利息以153382.56元为本金,从2022年4日23日起;以6766.88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万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149.44元及利息(利息以153382.56元为本金,从2022年4日23日起;以6766.88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1元,保全费1338元,合计4909元,由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