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民初6431号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然,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不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95%)、部分质保金(3%)共计2283960.26元以及利息(工程款利息以剩余应支付的95%阶段工程款106223.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6日利息为9017.75元;质保金利息以3%的质保金217773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16日利息为128749.6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2421727.6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WBTZ-GCHT-2016-034的《万博国际中心三期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万博国际中心三期1#楼幕墙工程的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迎宾路东侧,合同暂定金额为55479023.9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BTZ-GCHT-2016-034-001的《奥园国际中心1#楼幕墙工程补充协议》,增加合同金额13224850.91元。因此,涉案合同金额总计为68703874.83元。合同第5页第4节第13条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工程款支付节点: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期限:14天内,结算基数:结算总价,累计支付比例:95%”。合同第11页第62条第四款“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伍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合同第19页第6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在保修期第3年;剩余2%的保修金于防水质保期5年30天内无息结清;并扣除已发生的维修款(如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已于2018年3月26日完工,并已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签字确认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因此,质保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其中3年的质保期在2021年3月25日止。2019年8月5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显示,确认合同工程结算金额为72591239.96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应当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支付95%的工程进度款68961677.96元,但是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仅为68855454.90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剩余应支付的95%阶段工程款为106223.06元,至今仍未支付,现已严重逾期。另,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三年的保修义务,被告应当在2021年4月25日之前支付3%的质保金。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剩余的95%阶段工程款和3%质保金共计2283960.26元至今仍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结清款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万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及请款材料等,我司有权不予支付案涉合同款项,且由原告自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我司支付利息无合同依据,因原告逾期提供请款材料及发票,故应由其自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退一步说,即使我司要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应自我司收到本案传票之日起计算利息。三、原告请求我司承担因追索涉案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即诉讼费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万贝公司(甲方)与不二公司(乙方)签订《万博国际中心三期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贝公司将万博国际中心三期1#楼幕墙工程交由不二公司承揽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迎宾路东侧,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55479023.92元。固定总价为乙方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下完成本工程的总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除非因甲方原因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图纸外的工程。付款方式:1.每月进度款在下月14天内支付完成产值的70%;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14天内再支付完成产值的10%(即累计支付完成产值的80%);3.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14天内支付结算总价15%(即累计支付完成产值的95%);4.质保期满后14天内支付结算总价5%(即累计支付完成产值的100%)。工程款分为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双方办理最终决算手续,乙方在申领工程结算款时,须同时提供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发票给甲方。否则,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而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另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伍年。在保修期第3年后,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甲方于30天内向乙方无息支付保修金的3%;剩余2%的保修金于防水质保期满5年30天内无息结清,并扣除已发生维修款(如有):等等。 2016年11月1日,不二公司进场施工。 其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WBTZ-GCHT-2016-034-001的《奥园国际中心1#楼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的计价方式采取含税固定总价包干,本补充协议含税合同价款为13224850.91元(含增值税385189.83元)。本工程无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不二公司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万贝公司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不二公司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普通发票),余下5%为保修金;等等。 2018年3月26日,涉案工程竣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不二公司于当日将工程交付万贝公司使用。 2019年8月5日,万贝公司与不二公司签署一份《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总金额72591239.96元,其中包含保修金3629562元,保修期伍年,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 至2020年8月27日止,万贝公司就涉案工程共向不二公司支付了15笔工程款项,金额总计68855454.90元,其余工程款一直未付。 2023年2月10日,不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外,根据不二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万贝公司名下财产,不二公司为此缴纳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不二公司与万贝公司签订的《万博国际中心三期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以及《奥园国际中心1#楼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等文件,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二公司早已将其所完成工程交付给万贝公司,万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不二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结算总金额2%的防水期质保金外,其余工程结算款均已到期,万贝公司对已到期的工程结算款(含3%质保金)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经核算,该部分尚欠工程款为2283960.26元【72591239.96元-68855454.90元-(72591239.96元×2%)】。 关于利息。至目前为止,万贝公司仍未向不二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应当向不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双方约定保修金不计算利息,《工程结算协议书-附表2》确定工程保修期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故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下列方法计付:利息以106223.06元为本金,从2020年8日28日起;以2177737.2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注:工程保修期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3年,然后再计30天付款期)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万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3960.26元及利息(利息以106223.06元为本金,从2020年8日28日起;以2177737.2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74元,由广州市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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