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4民初28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八组(***私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