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湘1224执551号
***、***、***、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湘122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2民终2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申请费485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