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东营金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东营金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972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金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金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