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53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MB2D28789M。
法定代表人毛健强。
被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锦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87785F。
法定代表人谢艺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8行审439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5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553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253650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250000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6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439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439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