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广告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异7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263室。
法定代表人:谢福明,该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874号379房。
法定代表人:李德湖。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凡,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二38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军。
第三人: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B座6层605、606。
法定代表:聂辰晟。
第三人:广州市正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二38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悦,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州凯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百足桥路段自编33号831房。
法定代表人:张小粤。
第三人:林俊丰,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65号504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都公司)、广州市华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正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0)粤01执5662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艺都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视界公司)、广州市正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佳广告公司)、广州凯银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艺都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55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两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粤01执5662号。现经贵院强制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分别为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正佳广告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正佳广告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作为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的股东,尚未实缴出资,在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时,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正佳广告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的实缴出资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须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综上,两申请执行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以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正佳广告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为(2020)粤01执5662号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艺都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南方正凯公司工商内档材料。
第三人正佳广告公司到庭答辩,承认未实缴出资,希望与其他第三人一起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出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本院查明,关于艺都公司、华美公司与南方正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553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艺都公司、华美公司和南方正凯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天河正佳商业广场[北面墙体大型户外广告(东、西)媒体工程建设]合同书》;(二)南方正凯公司向艺都公司、华美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3321.4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以43321.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南方正凯公司向艺都公司、华美公司支付所欠第二期工程款222105.6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以22210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至南方正凯公司全部清偿之日止);(四)南方正凯公司向艺都公司、华美公司支付停工损失100548.39元;(五)南方正凯公司向艺都公司、华美公司补偿律师服务费32491.58元;(六)本案仲裁费28380元由艺都公司、华美公司承担5125元,由南方正凯公司承担23255元;(七)对艺都公司、华美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裁决南方正凯公司应付艺都公司、华美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南方正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艺都公司、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2020)粤01执566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1执5662号执行裁定,裁定(2020)粤01执5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南方正凯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军,现公司股东为南方新视界公司、正佳广告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其中南方新视界公司认缴出资168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正佳广告公司认缴出资16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凯银传媒公司认缴出资125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林俊丰认缴出资47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南方正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南方正凯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军,现公司股东为南方新视界公司、正佳广告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其中南方新视界公司认缴出资168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正佳广告公司认缴出资16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凯银传媒公司认缴出资125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林俊丰认缴出资47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7年3月9日。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均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第三人正佳广告公司虽然到庭参加听证,并承认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正佳广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南方新视界公司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168万元、正佳广告公司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160万元、凯银传媒公司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林俊丰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47万元的范围内对南方正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艺都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南方新视界公司、凯银传媒公司、林俊丰、正佳广告公司为(2020)粤01执5662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正佳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凯银传媒有限公司、林俊丰作为(2020)粤01执5662号案被执行人,其中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168万元、广州市正佳广告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160万元、广州凯银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林俊丰依法应当在未缴纳出资47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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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胡伟东
审判员  叶洁靖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泽钊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