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广告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566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263室。
法定代表人:谢福明。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874号379房。
法定代表人:李德湖。
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二3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ARF54。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53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裁
决,被执行人应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439937.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
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2020年12月14日,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7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为期二年。
5、2021年6月29日,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广州南方正凯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二3816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法找到该公司,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6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7月6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5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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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饶志平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