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2民初167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渊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263室。
法定代表人:谢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伦,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北侧)海伦春天。
第三人:岭南师范学院,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兰艳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蔚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岭南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岭南师范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23.4元,减半收取78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玉熙
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
人民陪审员  何 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