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2民初1670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渊智,广东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师范学院,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兰艳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蔚婵。
第三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263室。
法定代表人:谢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伦,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岭南师范学院、第三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岭南师范学院、第三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6.73元,减半收取4408.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9408.3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玉熙
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
人民陪审员 何 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