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财保142号
申请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锦明街3号前座二楼26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混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部门:之13)。
法定代表人:翁璇。
申请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混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混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