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榕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榕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9年9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