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柏钧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柏钧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菊泰滁菊草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柏钧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排路鑫都公寓B-303,组织机构代码66066354-7。
法定代表人:张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菊泰滁菊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宁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04963307F(1-1)。
法定代表人:史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皖1103执1006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菊泰滁菊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848047元,现因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诉讼中保全了安徽菊泰滁菊草本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款人民币1820125.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菊泰滁菊草本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唐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