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2民初2205号
原告: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光谷大道**光谷金融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237891。
法定代表人:郝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光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1004420580。
法定代表人:马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清结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