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4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科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
委托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科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207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019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中山市科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33辆汽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科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吴锦阳
执行员 冯文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