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恢1785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南路50号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莫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园狮长路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2767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9292347.13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78596元;另本案执行费742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划扣了被执行人***22097.97元、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5080.81元、***11962.5元,共计39141.28元,扣除执行费287元,剩余执行款38854.28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被执行人**芳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由于上述车辆属于轮候查封且无法找到实物,故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粤S×××××的车辆,由于上述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故无法处理。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黄金路××号金众•葛兰溪谷28栋2单元2201号的房产,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将另案进行处理,本院已向南城人民法庭申报债权。
另经相关金融机构、东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但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恢1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