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东莞市蓝欣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破申40号
申请人: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赤坎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1957X2。
法定代表人:张敬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伟航,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区狮长路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276773。
法定代表人:徐朝丰。
申请人**公司以被申请人邦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邦臣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8日,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为徐朝丰;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杰创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融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朝东、徐朝丰、周海昌、周卓和、陈建亮、李志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臣公司支付**公司货款194689.05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259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邦臣公司所有财产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24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邦臣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13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查封的邦臣公司财产流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等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本案申请人**公司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邦臣公司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公司的本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莫 然
审判员 杨长青
审判员 潘 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钰莹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