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髯翁西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唐保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云25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执行款1207195.29元,执行申请费14472元,案件受理费15665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8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基金、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向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多年未经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且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较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207195.29元,执行到位0元;应交纳执行申请费14472元,已交纳0元;案件受理费15665元,已交纳0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孙应忠
审判员  汤朝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