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荣兴,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娜,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白腊园村以南。
法定代表人:阮友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淑芳,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婷,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弥勒市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4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4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玉芳
审判员  李 涌
审判员  张 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泓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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