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昊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军校工业园区舒心园内。

法定代理人:阿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乔柱,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昊邦电器数码城七楼1号。

法定代理人:李东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云2504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1410998.42元,并交纳执行费165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3月19日、5月28日、6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只有零星的存款,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弥勒市昊邦商贸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