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监1号
原审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缪志刚,职务理事长。
原审被告: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军校工业区舒心园。
法定代表人:何伟,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日新办事处日新村C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凌云,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苟珊珊,女,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弥勒市。
原审被告:何云龙,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弥勒市。
原审被告:罗捷,女,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审被告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苟珊珊、何云龙、罗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25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云25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何为芬
审判员 白锦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