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弥勒市军校工业区舒心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办事处日新村C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苟珊珊,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弥勒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苟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云25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25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再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6)云25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5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咀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