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1698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吉山南路新迎小区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燕。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弥勒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罗有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显爱
书 记 员 宋显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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